电子广告夜间要“休眠”
[发布日期:2015-04-08 ]所在地区 | 区域属性 | 媒体形式 | |||
投放周期 | 媒体编号 | 9398 | 投放价格 | 0万 | |
媒体规格 | |||||
媒体环境/描述 | 为营造开业及各类庆典的喜气气氛,以挂条幅、系留气球、设充气拱门的形式进行户外广告宣传已是司空见惯。不过,珠海市从今年6月1日起禁止这些行为。昨日,记者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今年6月起实施。 《条例》中增设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行为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出现,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做主要是出于维护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等考虑,但部分广告主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如果严格执行,确实对广告主和商家有一定的影响。 立法禁止户外条幅广告 《条例》增设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情形,包括禁止条幅、系留气球、充气拱门形式等户外广告;禁止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表设置广告;禁止住宅外立面设置广告。 此外,禁止利用城市桥梁、城市轨道、建筑物屋顶、依附于行道树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也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另外,对于各地常见的路灯灯杆上的户外广告,珠海也将严格控制。经市政府批准的文化、旅游、体育、会展等公益性活动,需要在路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 据介绍,禁止的不仅仅是横幅广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各类横幅宣传标语均在禁止行列,此举引得不少市民的称赞。部分市民表示,此前不少条幅宣传标语是一些机关单位设置,不仅影响市容,制作标语条幅、设置充气拱门宣传还浪费纳税人的钱,政府机关带头禁止这类行为值得点赞。 电子广告夜间要“休眠” 随着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广告设施在城市里日益增多,市民对其造成的交通安全隐患、光污染等投诉较多,为此,《条例》建立了电子广告监管制度:一是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二是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三是禁止在每日晚间10时30分至次日早晨7时开启,重大节日时,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 对于新《条例》增设的多项禁止户外广告行为,一些广告商家表示,虽然对今后户外广告影响较大,但会严格执行。对于户外电子广告深夜须关闭,赞成的市民普遍认为此举有利于整个城市节能减排。 处罚:逾期不拆除可依法强拆并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招牌的,责令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平方米2000元处以罚款。 电子广告夜间不按规定关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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