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5186安徽最大的全媒体广告信息平台

网络大V搞推销须明示属广告

[发布日期:2014-02-17 ]
所在地区 区域属性 媒体形式
投放周期 媒体编号 8503 投放价格 0万
媒体规格
媒体环境/描述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网购有七天后悔权;通过微博有偿推广商品需进行明示;交易平台不得任意调整网店‘评级’;消费纠纷电商必须调解。”这些规定很显然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该管理办法将于3月15起正式实施。


  ◎网购有七天“后悔权”

  ●声音:谈及网购,南昌市民王小姐深有体会。此前,她网购了一款通讯器材。但收到货物后,她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并非她最心仪的产品,她想退货,却被电商告知产品没质量问题,不能退换货。

  ●规定:《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在退货运费方面,办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解读:网购有七天后悔权,让消费者有了更广阔的选择权,也让电商“已卖商品恕不退货”的霸王条款一去不返。

  ◎微博宣传商品应注明是广告

  ●说法:近年来兴起的微博网络社交载体,让南昌市民许小姐很崇拜一些网络大V。对大V推广的商品,她都会跟风购买。但她并不知道,这种利用网络大V做推广的商品,究竟算不算商业广告?要是商品有质量问题,又该如何维护正当的权益?

  ●规定:《办法》指出,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解读:如今,有不少电商利用网络大V做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商业推广活动,往往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甚至难以分辨。而新的办法将规定对于消费者可能看不出的广告,要通过明示告诉消费者是广告,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交易数据若造假将追究网站责任

  ●声音:南昌市民陈女士在网上淘宝时,看到一家网店的衣饰商品显示有500余次的交易数据。可衣服买回来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后来,她了解到网店交易数据有造假嫌疑。

  ●规定:《办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解读:《办法》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将交易数据真实地呈献给消费者,有效确保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三方交易平台不能按照规定提供完整、真实的交易记录,工商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媒体网http://www.ahmt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