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8-18
2013年六七月间,穆某为了对其公司业务进行广告宣传,网购了一套“伪基站”设备。该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短信息等功能,其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的通信频率,局部阻断中国移动通信网络信号。
同时,穆某还指使其公司员工王某、穆某某,驾驶着载有上述“伪基站”设备的汽车,在海淀区、朝阳区等人员密集地区,通过该“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息广告。
2014年1月20日,王某、穆某某在利用该“伪基站”设备于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作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起获涉案“伪基站”设备。当日,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涉案“伪基站”设备共曾向中国移动不特定手机用户473135户发送短信息609214条。经实验,上述受影响用户每次通信中断为2分钟。
法院审理认为,穆某三人非法占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穆某作为公司总经理,组织、指导两名员工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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