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15
经房产中介交易过房子,每到周五楼盘广告短信就挤爆手机,几年之内都有客服打电话“跟踪服务”,到商场办理会员卡之后,就会时不时收到各类品牌的“优惠”通知,在网上购物留了差评,会遭到不明来源电话威胁……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这是很多消费者面临的烦心事。每遇到这样的情况,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的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但是,从法律文本看,这些“应当”和“不得”又显得太过轻佻,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经营者违法之后的处理未予明确,在这方面,可否参照《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明确经济处罚额度。同时,个人信息保护的纠纷,普遍存在取证难,消法应在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方面给予解释和指引。此外,既然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是不是应该在约定环节提供协议参照文本?